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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邢台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9-09 09:58:03 阅读量:45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更好地适应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后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关于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20〕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冀纪字〔2018〕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社区)。

 

第二章  配足配强力量

 

第三条  乡镇纪委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乡镇党委和县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届任期与乡镇党委的任期相同。

第四条  县级监察委员会向乡镇派出监察办公室,向街道派出监察组,监察办公室监察组)与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监察办公室主任(监察组组长)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副组长)由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副书记担任。监察办公室(监察组)对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乡镇纪委委员名额3-5人,由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名,副书记按照乡镇中层正职配备,另至少设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所辖行政村在40个以上或人口规模达到5万人以上的乡镇,可增设1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

第六条  乡镇纪委书记(监察办公室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的提名、考察、调整以县级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乡镇纪委其他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的调整,乡镇党委应事先书面征得县级纪委监委同意。

第七条  核定乡镇纪委编制、职数,所需编制在全县范围内调剂解决。原则上以公务员编制为主,统筹运用公务员、参公、事业等各类编制以及各年龄层次优秀干部充实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不搞“一刀切”。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要具备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坚持原则、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等素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40岁以下,具备相关工作经历或专业背景。纪委书记应由政治过硬、公正廉洁、敢于监督、严格执纪、熟悉农村社情民意、群众威信较高的优秀干部担任,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

第九条  乡镇纪委书记不得在本人出生地和成长地任职,原则上一届一交流,在同一地方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乡镇党委应有计划地安排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加强硬件建设

 

第十条  乡镇纪委的日常工作经费、办案经费等,根据财政管理体制,由县级财政按照相关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县级纪委监委统一管理。乡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按规定享受办案人员补贴。乡镇谈话室、执纪执法记录仪等装备设施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加强办公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装备设施建设水平。2020年底前,全市各乡镇纪检监察组织要达到“十有”:有牌匾,有专用办公室,有信访接待室,有谈话室,有办公电脑、打印机和电话,有执纪执法记录仪等办案专用设备,有电子政务外网和检举信息平台,有专用文件柜,有党风廉政建设意见箱,有必要的交通工具,并根据发展需要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乡镇纪委和监察办公室的牌匾要悬挂在乡镇门口显要位置,原则上与党委政府牌匾并排悬挂。

第十三条  乡镇纪委要有专门的信访接待室,信访接待室设在一楼,接通电子政务外网终端设备,建设检举信息平台,配备必要的监控录音录像设备、保密柜等。检举控告受理范围、处置流程、保密制度等要规范上墙。

第十四条  各乡镇建设不少于1间谈话室。谈话室必须设在一楼,并配有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设备,配备急救药箱,建立医疗绿色通道,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建立健全管理使用规章制度。

 

第四章  聚焦主责主业

 

第十五条  乡镇纪委的工作职责是: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对所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受理涉及党员干部的群众来信来访,调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指导所辖纪检组织和村务监督机构的工作;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监察办公室(监察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依法对乡镇(街道)管辖范围内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协助县级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采取谈话、询问等方式对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完成县级监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等。

第十七条  按照“三转”要求,乡镇纪委书记应专司其职,不参与所在乡镇其他业务工作分工,不兼任所在乡镇其他领导职务,不分管所在乡镇临时性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各级各部门不得随意抽调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到上级机关部门工作,保证专人专岗、专职专用。

第十八条  乡镇纪委书记参与乡镇党委工作决策、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决定前的酝酿协商。乡镇纪委副书记列席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上述重要事项的会议。

 

第五章  明确工作重点

 

第十九条  强化政治监督,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加强对深化乡镇改革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对基层治理的全面领导落实到位,基层审批服务和综合执法规范运行,基层党委、人大、政府职责充分履行。

(一)夯实基层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党委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贯通联动、一体落实。督促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基层“大党建”统领各类机构科学运转,推动构建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二)加强对各工作机构履行职责的监督,对照乡镇职责事项清单、县乡职责交叉事项清单,围绕职责内容、政策依据、工作流程以及承办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强化过程监督、跟踪监督,明确监督重点环节,推动乡镇加快职能转变,切实把工作重心转到抓党建、抓治理、抓服务、抓优化发展环境上来。

(三)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执法等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对照审批、执法等行政权力清单和审批程序、执法流程,明确界定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点和责任追究办法,采取重点问题全覆盖和一般问题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严肃查处政策不执行、打折扣、执行不力等违规行为,切实提高乡镇服务承载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

(四)加强对县级工作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工作作风、工作效能、廉洁从政从业等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级纪委监委报告。

第二十条  加强教育引导,负责经常对监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遵守纪律法律的教育,推动所辖各级党组织加强对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每年至少开展两轮廉政谈话和一次警示教育。

充分利用上廉政课、宣讲党纪法规政策、发放警示录资料、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通报反面典型案例、举办廉洁文化创建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强化日常监督,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等方式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进行监督,突出抓早抓小抓预防。

 (一)加强对强农惠农政策和便民利民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土地流转、物资采购、资产处置、村级事务管理和农村“三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乡镇、村民主选举的监督;加强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民生领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低保、大气污染治理、人居环境整治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四风”问题的监督检查。

(二)通过参加或列席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重要会议、查阅资料档案、检查财务账目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关键少数”、关键岗位、重要领域、重大事项的监督。

(三)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信访举报、线索处置、监督检查等途径深入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视情形及时开展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

(四)建立重大项目事前报备暨“廉洁提醒约谈”制度,对工程建设、大额财务支出等项目,在招投标前,应向乡镇纪委报备,并按额度分别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纪委书记、包村干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提醒约谈。

(五)建立健全“权责明晰、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监督有力”的村级权力运行机制。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推行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制度,围绕规范村级“小微权力”行使,探索建立廉洁履职负面清单制度,做好廉洁风险防控。

(六)建立廉政档案。把乡镇工作机构、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廉政情况纳入廉政档案,涵盖干部任免、巡察监督、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办理结果以及谈话函询、初核立案、处分决定、问责追责以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信息,并动态更新。

(七)做好乡镇管理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各类监督成果分析研判廉政意见,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巡视巡察移交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对管辖范围内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一般性问题线索开展审查调查;对重要问题线索及时向县级纪委监委报告。

(一)畅通“信、访、网、电、微”等检举控告渠道,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举报新途径,建立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台账,逐项编号、办结销号。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和巡视巡察移交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优先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处置核查,按期反馈。

(二)建立“首信必接、初信必办”工作制度,规范初信初访办理流程,鼓励实名检举控告,落实失实举报澄清保护制度,打击诬告陷害。

(三)践行“一线工作法”。主动下访,深入群众走访调研,多渠道了解干部在群众中的口碑、反映,面对面倾听群众诉求,通过谈话了解、主动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作风表现、廉洁情况和日常状况,及时掌握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干部情况。

(四)对反映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管干部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以及其他人员的问题性质严重、涉及“第四种形态”,或涉黑涉恶等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县级纪委监委报告,不得泄密、积压或擅自处置。

(五)依规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按程序做出党纪政务处分。

对存在违纪行为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在乡镇党委研究前报县级纪委审理,待县级纪委出具审理意见后,经乡镇党委研究,可给予留党察看及以下处分;对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经乡镇党委研究,报县级纪委审查批准后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采取谈话、询问等方式对一般性职务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监察对象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置;对涉嫌职务违法、需给予政务处分的,提出政务处分、加强监察和进行问责的工作建议报县级监察委员会,按程序依法进行处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交县级监察委员会统一办理。

(六)针对审查调查中发现的被监督对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三条  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一)实施精准问责,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畸轻畸重、泛化简单化。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注重思想引导,帮助干部卸下包袱、积极工作,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积极向党委推荐,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二)坚持政治引领、强化正向激励、实施容错纠错,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为敢于担当、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壮胆,保护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基层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三)建立控告、申诉事项办理工作流程,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办理,做好理由说明和情况反馈。

第二十四条  领导村级纪检组织发挥监督作用,及时掌握并处置有关问题。

(一)在抓好村级纪检组织工作的同时,注重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统筹用好村级纪检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两支村级监督力量。

(二)赋予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务财务知情权、问题线索直报权,广泛收集廉情信息和村情民意,定期向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报情况。

(三)重点监督村级“三务公开”制度、“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情况,村“两委”班子成员、驻村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工作作风、廉洁履职等方面情况,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村级集体“三资”及财务开支等情况;协助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

(四)对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整合编组,以统分结合的方式,建立若干监督小组,围绕某个专题,对相关村开展交叉巡回检查。

(五)每年年底对村纪检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不称职的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章  健全制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学习调研、工作例会、情况通报、档案管理、内部监督等制度;建立工作台账,规范文件资料、工作档案管理;建立请示报告、请销假外出报备以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议事规则,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规范工作程序,建立健全信访举报、审查调查等工作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制定流程图,推动乡镇纪检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与乡镇工作机构、派驻乡镇机构以及村级基层组织的沟通协调,形成反腐败工作合力。

协助乡镇党委定期召开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司法所等部门参加的反腐败协调会议,加强与审计监督、巡察监督的统筹衔接,实现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级巡察等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协调协同。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强化统筹协作,提高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质效。

第二十八条  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研究制定乡镇纪委考核办法,半年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评先评优、奖励惩处、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优秀比例适当向乡镇纪委倾斜。

第二十九条  畅通上下交流渠道。从县级纪委监委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任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对工作优秀、表现突出的纪委书记优先选调到县级纪委监委任内设室主任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对敢于担当、严格执纪,工作实绩突出的纪委书记可提拔重用到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岗位;对实绩特别突出、表现特别优秀的纪委书记,经组织推荐可选调到市纪委监委工作。扩大系统内外交流,为多岗位锻炼,全方位培养创造条件。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乡镇纪委委员参与执纪监督、工作考核、业务培训、重要情况通报、专项工作调研、重大事项征求意见等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搭建履职平台。每年组织乡镇纪委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不少于2次,集中学习和专项检查不少于4次,年底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章  强化组织保障

 

第三十一条  明确对乡镇纪委实施“三统一”: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考核、经费保障由县级纪委监委统一管理,以增强乡镇纪委监督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三十二条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县级党委和乡镇党委负主体责任,县级纪委监委应加强与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抓好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部门应立足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确保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十三条  加强业务指导。县级纪委监委包联领导和包联室要加强对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业务指导,指导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查办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一)建立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协作区。根据“地域毗邻、便于协作”的原则,把各个乡镇划分成若干协作区。县级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包联协作区内的若干乡镇,相关包联室具体联系指导,统筹使用协作区内的乡镇纪委力量,可以采取异地、联合、交叉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提升乡镇纪委权威性和工作实效性。

(二)建立蹲点调研制度。县级纪委监委包联领导和包联室主任要深入乡镇、村蹲点调研,每月不少于1次,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现场指导和支持乡镇纪委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加强教育培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民生保障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培训,提高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能力素质。

采取集中培训、以案代训、跟班锻炼等多种方式提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统筹抽调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参与重大案件查办,既通过参与专案锻炼队伍,又防止人员空岗、监督缺位。市纪委监委每年组织乡镇纪委书记轮训不少于1次,县级纪委监委每年组织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培训不少于2次。组织开展纪检监察应知应会知识测试,考试合格准许上岗。

第三十五条  综合运用排名通报、督查督办等方法,督促乡镇纪委强化履职担当。对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重视不够、纪检监察工作开展不力、“三转”要求落实不到位的乡镇,由县级纪委书记约谈该乡镇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批评教育、传导压力、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  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公开栏大力宣传乡镇纪委监察办公室职责任务和工作成效,扩大基层群众知喻度,提高基层群众行使民主监督权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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